2018年1月16日21时17分许,刘某某驾驶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在某工地吊装作业时,因操作不当吊钩摆动时将王某某砸伤,致其身体多处伤残,造成各项损失共计165589.46元。涉案车辆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同年6月21日,王某某向利津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国帼家大地财产安全保险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辩称,涉案车辆是在作业设计过程中不断发生的意外事故,非交通事故原因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产品责任,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非通行时发生事故的,不适用交强险,依据进行相关研究法律制度规定保险管理公司不应承担赔偿经济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壹百壹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由人在道路上驾驶,或者用于运输货物和进行特殊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壹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为机动车投保。”本案被保险车辆属于专用车辆,专用车辆属于机动车辆不应有歧义。为专用车辆投保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了分散风险,保护非特定第三方在往返作业地点的道路上驾驶车辆时的权益,以及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给非特定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强制保险的目的是保证受害者能够及时从保险公司获得经济补偿,具有很强的社会保障性。 |